王波,男,汉族,1958年10月生,内蒙古翁牛特旗人,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(2024年开除党籍),1977年9月参加工作,研究生学历,工商管理硕士,高级工程师。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。
人物履历
1977.09-1978.04 辽宁省翁牛特旗广德公社知青
1978.04-1982.01
沈阳化工学院化工系化工机械专业学习
1982.01-1987.03 内蒙古自治区昭乌达盟劳动局科员
1987.03-1991.03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局副科长、科长
1991.03-1995.04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劳动局副局长(其间: 1992.03-1993.12
天津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)
1995.04-1998.1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副书记、区长
1998.11-2000.03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秘书长(1998.09-1999.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)
2000.03-2001.09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、秘书长
2001.09-2005.03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常委、副市长
2005.03-2006.1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
2006.10-2008.02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常委、副市长(2005.09-2007.07
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学习,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)
2008.02-2010.04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、市长
2010.04-2011.1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、市长
2011.11-2018.0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、党组成员
2018.01-2022.01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、党组副书记,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
担任职务
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委员,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(2022.01辞去)
人物事件
涉嫌违纪
2024年6月3日,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,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王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开除党籍
2024年12月,经中共中央批准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王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经查,王波丧失理想信念,背弃初心使命,对抗组织审查;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住房、宴请和服务安排;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;廉洁底线失守,违规收受礼金,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;家风不正,长期对其子失管失教;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,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王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,决定给予王波开除党籍处分;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
依法逮捕
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王波涉嫌受贿一案,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2024年12月,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波作出逮捕决定。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